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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穆锴诉中康国选(沈阳)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16:54

中康国选(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质优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穆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299-1号、第299-2号仲裁裁决书。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29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中康国选(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穆锴支付2025年2月19日至4月1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29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本公告后到本委员会(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上述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