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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付嘉等诉天津市河东区津乐惠生鲜超市)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7:30

天津市河东区津乐惠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付嘉、王品鸽、李宝春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819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第938号(案由:劳动争议延时加班费等)、第939号(案由:劳动争议延时加班费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477号、第500号、第501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47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请求支付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8日的工资726元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50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2025年5月延时加班费、2025年6月和7月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50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2025年5月延时加班费、2025年6月和7月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