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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张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8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4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猛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本公告后到本委员会(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上述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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