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邹德兴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166号, 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727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72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6月工资差额2074.71元,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6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5.74元,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5日防暑降温费42.7元,以上共计4623.15元;
三、驳回申请人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搬家劳务费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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