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梅(居民身份证220*************0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你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东)文综罚字〔2025〕02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东)文综罚字〔2025〕027号
当事人:谢雪梅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 220*************029
住址:吉林省************
联系电话:15*******78
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营业执照》显示谢雪梅系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的投资人。
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津河东)文综罚字〔2025〕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此案来源及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事实;
2、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体资格、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是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
我局认为,由当事人担任投资人的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根据当事人是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天津市河东区津歌嘹亮练歌房(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签收。截至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告发布之日为:2026年1月2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