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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张英诉上海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1-30 18:00

上海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英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293号, 案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6〕第27-1、27-2号)。

其中,津东劳人仲裁字〔2026〕第2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6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25元,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伤医疗费1956.4元,以上五项共计96856.4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之日工资和就医交通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6〕第27-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2200元,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44元,以上两项共计61344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