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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李静诉天津市锦鸢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8:00

天津市锦鸢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静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3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912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91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工资8417.63元、10月工资7282.4元、11月工资7098.4元、12月工资3435.63元,业绩提成2053.32元,合计28287.38元(已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未扣除个人应纳税额);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18.46元;

三、驳回申请人要求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费以及演出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