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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1-09-18 09:00

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修订工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期对国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修改完善的新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历年来物价补贴发放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天津调查总队等部门起草形成了《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处,邮编:300040

电子邮件地址:sfzggwjgzhglc@tj.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更加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启动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2%,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SCPI月度同比涨幅低于2%,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具体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测算补贴标准四舍五入,保留到元。设置最低发放标准,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标准的前提下,当“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30元时,按30元标准发放。

(四)发放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具有多重身份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以一重身份领取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发放。

(五)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补贴办法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天津调查总队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民政、人社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天津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优化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SCPI发布当月25号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或“物价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月底前,将发放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宣传解读。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宣传,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相关功能定位的政策解读,积极正向引导。

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