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按照市气象局《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我局组织对《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荣泰公寓12号,邮编:300171
联系电话/传真:022-24158985
电子邮箱:hdqyjjyjk@tj.gov.cn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3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加强我区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金创河东·津韵家园”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贯彻上级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部署,落实行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5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灾害。
可能影响河东区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霾、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雷雨大风、冰雹、干旱和道路结冰等。
1.5.1 台风
河东区很少受到台风影响,台风带来的强风和暴雨,影响我区公共交通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5.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6-9月,暴雨对河东区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
1.5.3 雷电
河东区雷暴日以6-9月份为最多,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等行业和居民住宅等场所。
1.5.4 高温
河东区高温天气较多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和供电紧张。
1.5.5 大雾
河东区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2月,河东区历史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5.6 霾
雾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冬季(12月-次年2月)雾霾日数最多;其次为秋季(9-11月)。
雾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5.7 寒潮(低温)
影响河东区的寒潮一般集中在12月至次年2月,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寒冷低温危害人体健康,给道路交通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5.8 陆地大风、雷雨大风
河东区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等。
1.5.9 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房屋和车辆等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河东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1.5.10 干旱
干旱是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河东区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期间,雾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11 沙尘暴
沙尘暴天气多发于春季。沙尘暴天气时,可造成交通供电受阻或中断、火灾、人员伤亡,污染城市环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城市患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明显增加。
1.5.12 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是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多发于冬季。道路结冰和道路积雪的情况会对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指挥部署,指挥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区气指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组织编修本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对策建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武部、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发展改革委:落实粮食政策,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做好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区城市管理委:负责保障城区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落实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开展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区住房建设委: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督促在建工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会同属地街道、房屋产权单位、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部门对危楼危房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指导属地街道、房屋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严格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进行排险解危,落实防范措施;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受损排水设施开展抢修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气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灾情统计;根据区领导的动用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7)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国网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区民政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指导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10)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指导和监督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11)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2)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
(13)交警河东支队: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交通畅通;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对环境的影响;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6)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8)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应急队伍做好因灾失火的灭火救援和相关抢险救灾工作。
(19)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气象信息员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宣传,发生气象灾害时组织居民有效应对;建立健全本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辖区内社区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灾后恢复工作,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等。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或依托市级专家组成我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我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气象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根据应急响应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人,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 灾害预警
3.1 预警信号
3.1.1 预警信号分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1.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和传播途径
推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用,鼓励使用微信群、河东社区通等多种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及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中国移动河东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河东分公司及中国电信河东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种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走街串巷、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分发给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和重点管理对象。
3.1.3 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的信息经市气象部门发布后,区气指办及时做好信息的逐级转发工作。
4 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预警准备
区气指办根据气象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气指办的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委会设置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积极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人民政府通报。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市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区指挥部应将气象灾害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我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我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本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我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处置措施
5.2.1 Ⅰ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2 Ⅱ级响应
(1)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3 Ⅲ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协助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2。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照其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进行协同处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2)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3)按照预定方案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
(4)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6)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视情况,向毗邻的区、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和救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 响应升级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气象灾害响应升级指令,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7.2 响应降级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气象灾害响应降级指令,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收到市气象灾害应急结束指令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 救济救灾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区产业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力、通信等单位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市气象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参加市指挥部组织召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总结、安排、部署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实际,区气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灾害信息员,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至少设置1名专(兼)职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区内通讯公司保障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7.6 法制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8.1.1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8.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慈善协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2 培训
在市气象局指导下,区应急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进行定期培训。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区气指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气指办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各相关单位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专项演练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或结合相关综合应急演练同时开展进行。
9.2.2 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区应急局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 区气指办在市气指办的工作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东政办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背景介绍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2年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根据市应急局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天津市河东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广泛征求了各街道、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做了多次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