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河东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效能,区城市管理委起草编制了《河东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办法》。现进一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hdqcgwhjwsglk01@tj.gov.cn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河东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草案正文
河东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分类,是指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4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二)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 实施部门
(一)区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全区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及行业宣传载体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营造全区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
3.区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类文明创建工作,并逐步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文明创建考核中的比重。
4.区机关事务服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检查本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高标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公示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为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
5.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6.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区内各单位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转工作,对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对危废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7.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加强本区内各类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指导、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各类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物业服务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工作。
8.区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推动本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业检查内容。
9.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检查本区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10.区教育部门负责推动本区内各级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好本区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的指导、检查及考评工作。在校园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宣传和推广。
1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推动驻区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和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带头引领示范作用。
12.区民政部门、社工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区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13.区财政、市场监管、妇联、团委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垂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和建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本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源头减量
(一)区政府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二)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七条 分类投放
(一)本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3.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4.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5.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三)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和行业规范,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分类收集
本区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分类收集、运输的标准及要求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服务单位。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
(三)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域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车辆应当标识清晰,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的生活垃圾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转运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转运站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转运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二)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转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厂(场)。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区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将生活垃圾全流程运营的所有信息、在线监测接入区生活垃圾全流程分类信息平台,提高运营监管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二)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台账,并按期将运营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运营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所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运营数据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应急机制
(一)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部门。
(三)遇到紧急情况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擅自停止收运服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一)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的生产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天津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单位对生活垃圾管理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东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高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全过程管控建筑垃圾源头申报、收集运输及消纳处置产生的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定废物。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是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为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属地化。
(二)谁产生、谁负责。
(三)市级统筹、规范运行、市场参与、就近消纳。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部门协同,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安全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派出机构按照本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区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审核;
(2)牵头组织本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3)负责市容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4)负责建筑垃圾城市道路运输、市容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按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5)按照《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要求,落实本区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以及装饰装修领域的建筑垃圾源头治理;
(2)指导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
(3)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3.公安交管河东分局:
(1)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区内超限超载、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牌照污损等违法行为;
(2)会同区城管部门核准区属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时间及路线;
(3)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
4.区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对本区内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
(2)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第五条 源头减量、备案核准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减量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本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明确本区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源头监督管理。
(二)建设(施工)单位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类别数量、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措施、就地回填利用措施和目标、外运队伍、末端处理去向及所属区意见、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市、区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同步申报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四)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主动向社区备案,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和入户宣传工作,督促业主做好袋装密闭收集和规范清运等事宜,形成“业主报备、社区(物业)备案、确定收运单位、清运及时、去向明确”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第六条 分类收集、处理
(一)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1.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计量称重、分类处理。
2.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3.施工项目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制度,落实施工工程场内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出门冲洗、门禁监控等措施。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诚信管理等考核指标范围。
(三)装饰装修垃圾
1.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
2.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投放至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的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
3.暂时存放场所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4.暂存点内的装修垃圾,暂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5.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实际,以街为单位确定一定数量的居民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并采取联单或信息化管理。收运单位应使用密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到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 运输管理
(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全过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纳入市级、区级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输企业的车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核准证件,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严禁超限超载。
第八条 运输规范
(一)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垃圾运输车,鼓励使用具备条件的新能源车,提高新能源运输车辆占比。鼓励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北斗”定位系统。
(二)保持车身整洁,牌照号、放大号清晰,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开启顶灯,符合上路条件。
(三)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和处置场所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
(四)严禁运输路途抛洒滴漏、污染道路。
第九条 处置及利用
(一)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推进本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按照“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分类,各类设施的设置、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台账管理,台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处理技术、处理能力和运行现状等,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处置(利用)场所的运行情况,对处置容量耗尽或处理能量丧失的场所要及时关停。
(四)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及我市节能降碳、污染治理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不少于 10%。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升综合处置利用水平。
第十条 联单管理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负责联单信息的核对、确认。
联单应载明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利用或处置地等基本信息。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制作联单,开具联单时明确运输路线及处置(利用)场所。建设(施工)单位按联单要求填写相应信息盖章后交付委托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凭联单运输建筑垃圾至处置(利用)场所,处置(利用)单位在联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再由运输单位定期将联单汇总交付给区城市管理部门。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存档建册,并做好建筑垃圾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
(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积极搭建本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平台,确保建筑垃圾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接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平台。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完善联单管理模式,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利用)场所之间实施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内的审核、收运、处置等形成监管记录、存档建册,并做好建筑垃圾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制度
按照污染担责原则,谁产生、谁负责。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建筑垃圾产生方、处置(利用)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处置费。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中,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二)禁止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三)未经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备案),跨省(市)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予在本区通行。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区各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违规企业退出机制,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违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考核,防止出现偷乱倒、超量倾倒、超期处置等现象。
(三)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法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照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单位对生活垃圾管理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三、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第十九条 附件
1.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登记表
2.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登记申请双联单
3.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信息汇总表
4.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流程图
5.居住区----装修垃圾管理流程图
背景介绍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