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划目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我市对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2022年修订)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空间范围为天津市河东区行政辖区范围(不包括天津铁厂街道),总面积41.56平方千米。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其中:
近期至2027年;
远期至2035年。
第四条 规划人口规模
按照规划期末河东区人口规模90万人进行教育设施配置。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DB12/T 1116-2021)
6、《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0年)
7、《天津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8、《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2022年修订)
10、《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1、《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12、《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2024)
13、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第六条 教育设施分类
本规划重点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类设施,兼顾普通高中教育设施。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教育设施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主要设施所提出的布局作为建设中的指导性要求。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策略
第八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把规划、建设、管理与保障和改善教育事业结合起来。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指导教育设施科学合理布局和有序建设。
第九条 规划原则
1、统筹兼顾
结合河东区教育资源分布、人口分布等现状实际,统筹落实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要求。
2、促进均衡
为各阶段的适龄人口提供均等的用地空间,并通过空间布局满足不同阶段的学龄人口对学校服务半径的要求,提高设施均等化水平,缩小区域间差距,最大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
3、因地制宜
立足河东区教育设施分布和用地布局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特征因地制宜提出不同教育设施配置要求,以满足实际教学功能需求为出发点,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总体目标
重点针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类设施的空间布局等建设要求,通过本规划实现河东区基础教育实现教育资源总量充足、整体布局科学合理、各类教育设施统筹兼顾、建筑规模适应发展、建设标准适度超前的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策略
河东区教育设施空间布局紧密围绕教育设施发展目标,强化资源统筹和差异化的配置策略,对现有设施积极挖潜,以完善功能为主,对规划新增设施兼顾区域需求;同时结合河东区空间布局特征,规划范围内划分单元和片区,实现教育资源在一定区域内的均衡,综合考虑河东区人口年龄结构特点,完善近远期动态维护措施,实现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章 设施布局与规划配置
第一节 学前教育类设施
第十二条 设施内容
本规划学前教育类设施为幼儿园。
第十三条 规划布局
1、幼儿园以规划单元为单位进行统筹配置,全区共划分为12个单元。
2、全区范围内共规划幼儿园107处,其中,现状保留80处,规划新增27处。
3、规划期末,河东区幼儿园规划班数可满足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配置要求
1、现状幼儿园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班数等大多保持现状,规划期内,为满足远期班数需求,可对班数较小且用地面积符合扩建要求的现状幼儿园适当扩充班数。进行改造时,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适度调整班数。
2、规划新增幼儿园参照《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2024)执行,当用地条件紧张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满足幼儿园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减少用地规模,但应满足建筑规模要求。
3、规划新增幼儿园规模不宜小于6个班,且不宜大于24个班。特殊情况下,可结合用地条件科学论证,合理配置幼儿园班数。
4、本规划对规划新增幼儿园按照每班30名幼儿进行配置,在规划实施中可结合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规划配置每班幼儿人数不应小于20名且不应大于30名。
5、本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在满足服务半径等使用功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其位置可在单元内进行适度调整,但规模不得减少。
6、本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在满足学位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调整,适应教育设施布局动态更新发展机制。
第二节 义务教育类及普通高中类设施
第十五条 设施内容
义务教育类设施包括小学、初级中学(简称“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普通高中类设施包括高级中学(简称“高中”)和完全中学(简称“完中”)。
第十六条 规划布局
1、小学、初中以规划片区为单位进行统筹配置,全区共划分为四个片区,其中:
第Ⅰ片区包括:中山门街、富民路街部分区域、二号桥街;
第Ⅱ片区包括:大王庄街、大直沽街、富民路街部分区域;
第Ⅲ片区包括:春华街、唐口街、向阳楼街部分区域、上杭路街部分区域;
第Ⅳ片区包括:常州道街、鲁山道街、东新街、向阳楼街部分区域、上杭路街部分区域。
2、全区范围内共规划小学48处,其中现状保留35处(含现状小学30处,现状九年一贯制学校5处),规划新增13处(含规划小学11处、规划九年一贯制学校2处)。
3、全区范围内共规划中学35处,其中现状保留25处(含初中5处、初中教学部5处、高中2处、高中教学部5处、完中3处、九年一贯制5处),规划新增10处(含初中5处、完中3处、九年一贯制学校2处)。
4、全区范围内共有现状九年一贯制学校5处,规划新增九年制学校2处。
5、规划期末,河东区各片区小学及初中规划班数可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规划配置要求
1、现状小学、初中其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等保持现状,在本规划中,对班数规模远超规划标准的现状学校,结合近远期建设逐步分流至规划学校中,满足教育设施用地规模要求。现状学校进行改造时,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适度调整。
2、规划新增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参照《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 1339-2024)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执行,当用地条件紧张时,在满足小学和初中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减少用地规模,但应满足建筑规模要求。
3、规划新增小学规模不宜小于12班,且不宜大于48班。规划新增初中规模不宜小于18班,且不宜大于48班。
4、本规划对规划新增小学按照每班45名小学生进行配置,在规划实施中可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但规划配置每班小学生人数不应小于30名且不应大于45名。对规划新增初中按照每班50名初中学生进行配置,在规划实施中可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但规划配置每班初中学生人数不应小于35名且不应大于50名。
5、在保障正常教学使用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育设施附属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6、本规划确定的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满足服务半径等使用功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其位置可在片区内进行适度调整,但规模不得减少。
7、本规划确定的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满足学位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转换,满足不同阶段教育设施需求,适应教育设施布局动态更新发展机制。
8、本规划确定的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如需进行实际使用情况转换,应保障建筑规模满足规范标准,针对用地规模不足的情况,在满足使用功能及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具体情况酌减,适应更新发展机制。
第四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目标
以重点区域幼儿园、中小学设施建设为重点,在全区新建一批布局合理的现代化教育设施,改扩建一批现有教育设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础教育体系,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为河东区教育事业发展和相关城市功能的完善提供空间保障。
第十九条 幼儿园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幼儿园规划建设以春华街道、唐家口街道和向阳楼街道为重点区域,近期新建幼儿园6处。
第二十条 中小学近期建设规划
中小学规划建设在充分梳理近期缺口基础上,因地制宜优化教育资源空间布局,整合拟开发土地资源,规划范围内近期拟新建小学2处,新建中学2处,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2处。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