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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拟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河东区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津政规〔2024〕7号),根据工作要求,河东区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提高清理工作质量,现就拟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河东区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箱:hdqsfjzfjdk@tj.gov.cn

2. 电话:022—24301733

3.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河东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分别在邮件题目、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清理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2025年9月24日 

草案正文

废止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草案征求意见稿)

1.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8〕15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0号)均已废止。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3〕36号)

理由:文件第十六条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此次一并公示。

3.河东区楼宇经济工作方案(河东政发〔2012〕28号)

理由:文件涉及部分楼宇已调整,责任单位和组织架构亦发生重大变化,文件规定的目标任务与当前招商引资及楼宇经济发展实际不相适应。

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河东政办发〔2019〕10号)

理由:文件部分规定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相抵触。

5.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河东政发〔2021〕2号)

理由:文件部分规定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相抵触。

6.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东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8〕14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代替。


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草案征求意见稿)


1.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河东政发〔2016〕14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发〔2016〕24号)已失效。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7〕8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0号)已失效。

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物流业降成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7〕36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8号)已失效。

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7〕69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3号)已失效。

5.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8〕13号)

理由:上位文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残联拟定的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6号)已失效。

6.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河东政发〔2017〕1号)

理由:该文件已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河东政发〔2023〕9号)替代。

7.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河东政发〔2018〕3号)

理由:该文件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河东政发〔2023〕9号)替代。

8.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河东区楼宇园区租税联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20〕3号)

理由:文件明确“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以一年为一个优惠周期,暂定试行两个周期”,文件适用期已过。

9.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存量税源企业区域经济扶持奖励方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20〕5号)

理由:文件明确“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文件适用期已过。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津政规〔2024〕7号),根据工作要求,河东区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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