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体规〔2018〕2号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18年10月29日
天津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加强对天津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示范效应和龙头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市体育产业竞争力,切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是指在天津市辖区,经市体育局按照一定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或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的总称。
第三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具体类型为两类:一是以地区(区、镇街、开发区等)为单位,命名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者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第四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体育产业均衡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在全市范围内兼顾区域与类型合理布局,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业基地。
第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命名、管理考核和指导工作。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协调管理工作。
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体育局对认定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和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基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具备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较大,对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规划目标:该地区体育产业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三)服务能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政府扶持:该地区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五)该地区集聚不少于3个体育产业项目大类或5个体育产业项目中类(详细分类参考2015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
第八条 申报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3年以上,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四)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采取逐层认定的方式,申报方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推荐至市体育局。
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由该地区所在区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送市体育局;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申报,由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推荐至市体育局。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1.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样表见每年申报通知);
2.该地区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文字材料(包括体育产业总规模、增加值等数据)
3.该地区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4.该地区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5.该地区政府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相关支持政策;
6.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7.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1.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样表见每年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基本情况文字介绍(包括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申报单位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主要业绩和重点案例;
5.申报单位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6.申报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7.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8.市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经济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审。市体育局设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市级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小组,对复审合格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经济处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交拟命名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市体育局核定批准,市体育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核定后,将结果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命名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天津市体育局对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考核管理和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每年3月底前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两年后复评一次。根据复评意见,经市体育局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市级产业基地,报市体育局审定后予以表彰;对复评中出现附件1中情况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报市体育局审定后,予以书面警示并限期整改;对复评中出现附件2中情况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报市体育局审定后,撤销其市级产业基地称号并摘牌。
第十八条 涉及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发展的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由申报单位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津体经济〔201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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