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卫人口〔2022〕50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津婴幼联席办发〔2021〕1号)等文件部署,推动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制定了《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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