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22〕19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及我市相关要求,优化新冠病毒检测需要,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按规定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最高限价9元/份。
二、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各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元) | 说明 |
|
|
1 | TTJC1520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检测、出具报告、数据存储、废弃物处理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 次 | 5 |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9元/份。 |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