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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08 10:12

津医保局发〔2022〕19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及我市相关要求,优化新冠病毒检测需要,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5/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按规定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最高限价9/份。

二、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各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本通知自2022321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23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元)

说明



1

TTJC1520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检测、出具报告、数据存储、废弃物处理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5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9元/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