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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08 10:18

津医保局发〔2022〕26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2022〕5号)的要求,我市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及支付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价格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8元,多人混检价格不高于每人份8元。根据单人单检价格情况,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项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六、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参照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和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