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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办法(试行)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翔东计划”,进一步推进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着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需求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柔性引进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人才智力资源,按照市场机制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博士后科研作站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三条  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协组织实施,河东区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我区注册纳税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报和推荐条件的,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助”。

第五条  对已批准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我区注册纳税企业,未享受“启动资助”的,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已享受“启动资助”的,给予25万元 “奖励资助”;对已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我区注册纳税企业,未享受“启动资助”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助”,已享受“启动资助”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助”。按照市有关政策,我区需要给予“配套资助”的,“奖励资助”视同包含“配套资助”。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请资金的类型对应填写《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启动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相应的《申请表》电子版报送区科协。

2.区科协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3.通过预审的单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科协(申请“启动资助”的需提供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全套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需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4.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资助经费统一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七条  河东区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请资金的类型对应填写《河东区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资助资金申请表》《河东区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启动资助资金申请表》《河东区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河东区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相应的《申请表》电子版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区人力社保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3.通过预审的单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启动资助”的需提供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全套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需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4.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资助经费统一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立项、科研开发、技术研究或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包括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实验费、材料费、测试费,信息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活动费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访考察等费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其他与科研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获得资助的设站(基地)单位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总责。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河东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政策由区科协负责解释,河东区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翔东计划”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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