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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河东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1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打造“翔东计划”升级版 加快推进河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计划,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创新知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能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前景较好高新技术产品的高端紧缺人才。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善于把握市场规律,有能力将前沿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创新能力转化为生产要素,所创办企业符合河东区六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能够推动地区经济向好发展的高水平创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C类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认定、奖励标准和兑现管理作出规定。A类创新创业顶尖人才(团队)和B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由区委常委会“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并按照团队带头人潜质、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发展前景等,确定奖励数额、奖励方式、资金来源,本办法不再涉及。

第四条  河东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区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新人才奖励

第五条  河东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聚集计划申请人(团队)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依托单位应在河东区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未发生过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中,创新人才须为3年内引进的首次来区工作的人才。

第六条  C类高端创新人才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C类高端创新人才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或与依托单位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我区转化科技成果,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与依托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引进人才对依托单位经营效益提升或技术迭代升级起关键作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人才劳动报酬达到8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应有急需引进人才推动的科技项目,实施项目对经营效益提升或技术迭代升级起关键作用,且人才引进和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联系;依托单位实收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为项目实施提供必需的资金、场地、人员、成果转化等保障。

 (二)资助标准

引进C高端创新人才,根据认定当年依托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劳动报酬30%给予人才奖励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支持政策。

第七条  D类成长型创新人才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D类成长型创新人才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在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未来有望成为科技前沿技术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与依托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引进人才对依托单位经营效益提升或技术迭代升级起关键作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人才个人劳动报酬达到6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应有急需引进人才推动的科技项目,实施项目对经营效益提升或技术迭代升级起关键作用,且人才引进和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联系;依托单位实收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可以为项目实施提供必需的资金、场地、人员、成果转化等保障。

(二)资助标准

引进D类成长型创新人才,根据认定当年依托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劳动报酬20%给予人才奖励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支持政策。

本章中涉及人才劳动报酬是指实发工资加上个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创业人才奖励

第八条  C类高端创业人才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C类高端创业人才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在河东区创办企业且主要精力在河东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主要创办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创办企业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或服务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知识产权归属于人才创办企业的关联母公司所有,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创办企业成立时间应在申报截止日前1年以上5年以内;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二)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C高端创业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同时,可按照有关政策获得金融支持等综合奖励资助及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政策支持。在引进的3年内综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40%

第九条  D类成长型创业人才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D类成长型创业人才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河东区创办企业且主要精力在河东区;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第一大股东或主要创办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创办企业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企业成立时间应在申报截止日前1年以上5年以内;实收资本5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二)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D类成长型创业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同时,可按照有关政策获得金融支持等综合奖励资助及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政策支持。在引进的3年内综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40%

第四章  创新创业团队奖励

第十条  C类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C类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应包括1负责人,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且至少有2/3以上成员在河东区全职工作;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团队成员在依托单位的省外或国外分支机构工作时间视同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

2.团队内应至少包含C高端创新创业人才1名,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人才及以上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和第一、二核心成员曾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填补天津市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地推动天津市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4.创新创业团队依托单位应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核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依托单位资产负债率合理,经营效益较好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团队实施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二)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C类高端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团队创办企业可按相关政策享受金融支持等综合奖励资助。团队成员享受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政策支持。在引进的3年内综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依托单位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40%

第十一条  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且至少有2/3以上成员在河东区全职工作;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团队内应至少包含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人才及以上不少于2

2.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3.创新创业团队依托单位应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且后续资金有保障。

(二)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D类成长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团队创办企业可按相关政策享受金融支持等综合奖励资助。团队成员享受研修培训、子女入学、住房周转保障等政策支持。在引进的3年内综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依托单位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40%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择优扶持。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专家评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等评审情况,择优遴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建议人选。

审批公示。建议人选报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河东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计划,颁发证书。区科技局制定综合资助计划并报区委人才办审定后,与人才签订资助协议。

(五)资金拨付。按照资助协议确定的拨款计划拨付资助经费资助期内,人才(团队)应每年向区科技局提交人才(团队)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河东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集聚计划应根据所申请类别填写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

2.工作经历、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方向代表性期刊论文全文、重要学术期刊任职及重要学术会议报告、专利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提供反映标准关键信息和本人角色的关键页)、成果开发转化应用推广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表等)、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3.依托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人事关系佐证材料(劳动合同、通过依托单位缴纳社保的清单、担任公司职务、薪酬支付依据);1年审计报告(创办5年内企业)或近2年审计报告(创办5年以上企业);近1年纳税申报表(创办5年内企业)或近2年纳税申报表(创办5年以上企业)。

4.依托单位急需引进人才参与研发的项目说明,及该项目可行性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等。

2.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近两年的纳税申报表;成果开发转化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表等)。

3.主要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佐证材料。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团队成员(含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

3)现任职务(职称)证明材料(未正式到岗者除外),以及过往在国内外担任的重要职务的相关证明;

4)申报书中列举的团队成员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创业项目)证明;

5)申报书中列举的团队成员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6)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

7)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合作基础证明材料;

8)在河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2.依托单位证明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若是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通过认定证明文件;

2)公司章程;

3依托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4)近3个年度审计报告(如成立未满3年则提供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

5依托单位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证明材料(提供投资款项支付凭证及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C类团队的依托单位一般均不低于500万元,D类团队的依托单位一般均不低于200万元;

6)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合同需明确每年在依托单位累计工作时间)

3.申报书中列举的奖励证书、代表性成果、行业与市场影响力和其他能证明团队水平、能力的材料,依托单位拥有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河东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区科技局对资助经费事项专项管理和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及时追回已资助款项,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经费一般用于人才及团队的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必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具体资助项目在《资助协议》中予以明确,受资助团队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资助协议》约定,在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纳入政策申报“黑名单”,追缴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资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出现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终止资助的申请,区委人才办审批;如未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终止资助申请,区科技局将向区委人才办报批,将人才团队、依托单位、创办企业纳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团队创办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依托单位或创办企业已注销、迁出,或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四)人才、团队发生违纪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依托单位、创办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