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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1:26

津人社办发〔2022〕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辖范围

(一)各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住所,应当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与其经营场所一致。

(二)各区(含自贸区,下同)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严格实施许可制度

(一)许可机关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审核,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要服务引导申请人全面了解申请条件、承诺事项以及未履诺的后果。

(二)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三)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办件档案整理归档,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础信息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系统、天津市电子证照系统。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区人社部门要建立科学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行政许可,各区人社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诺情况核查结果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并将未履行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核查报告及时反馈许可机关。

(三)在核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要求向区人社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经提示提醒后仍拒不配合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人社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撤销工作

(一)各区人社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行政许可开展核查的,要形成核查报告,依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其中需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的,将相关核查情况推送给区行政审批部门并提出撤销意见;对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补充调查。

(二)许可机关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载明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涉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劳务派遣单位陈述、申辩的,依法记录。劳务派遣单位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该权利,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

五、其他事项

(一)畅通退出渠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条件的,可以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许可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书面报告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收到报告后,出具回执。

(三)各区人社部门应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管理)或劳动关系协调相关工作从业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劳务派遣管理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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