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医疗服务活力与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天津市三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我市暂不设一级脑科医院,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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