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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0:31

津公用规〔2022〕1号

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接管工作,明确接管的程序及标准,保障接管的城市道路安全及正常使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接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道路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接管工作,明确接管的程序及标准,保障接管的城市道路安全及正常使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道路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道路桥梁设施移交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接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接管工作,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市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接管的相关工作。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区管城市道路的接管工作,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审批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活动时,应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对于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的审批、审查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按要求填报《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养护管理备案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道路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告知书》,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应当邀请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活动、设施移交的相关要求等。

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城市道路,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为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再行确定具体养护管理单位);其他城市道路由所在区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告知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邀请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相关活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具体包括下列相关活动:

(一)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四)竣工验收;

(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不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设计规范、养护管理标准等问题,对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

第七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城市道路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道路桥梁设施向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移交。移交的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符合城市道路、桥梁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三)设施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四)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五)新建道路设施移交时,不带有除路名牌、行道树、交通设施、路灯灯杆等道路工程之外的设施;

(六)桥梁设施移交时,未依附桥梁架设管线设施(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未设置除桥名牌、吨位牌、交通标志、桥梁照明、声屏障(防抛物网)等桥梁工程之外的设施;

(七)按照专项规划,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应当配备养护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养护管理用房;

(八)特大桥、特殊桥梁及中、长、特长隧道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结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含监控室);

(九)对应采纳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的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在参与建设活动中提出的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问题的改进意见予以落实;

(十)桥梁桥下空间符合《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一)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能整体完工但需将建成部分移交的,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意见。所移交设施应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进行设施移交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可对延期移交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在办理城市桥梁设施接管手续前,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移交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无法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除下列影响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和运行安全的资料外,经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协商后,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有关书面说明。

(一)立项批复文件、初设批复文件;

(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竣工图;

(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质量保修文件;

(六)环保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

(七)消防验收合格资料(按规定需进行消防验收的);

(八)涉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九)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相关资料(含管线井平面位置图、权属确认资料及电子档案)等。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对移交资料和设施量进行审核,对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认定移交接管的范围和内容。对资料及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整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反馈给建设单位(资料及设施问题可分别整理反馈),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整改。设施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应同步开展(现场核查所需资料未提交的除外),资料审核和设施现场核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应履行移交接管手续。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接管协议书》,后附双方认定签章的移交接管范围图,并于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该设施养护管理备案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在移交接管手续完成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质量保修约定组织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产权城市道路,产权人自愿无偿移交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养护管理备案申请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 话


工程项目名称


设施名称


设计等级


位 置


拟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规模情况


附属设施情况


附件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 

· 

其他

· 

注:此表按道路、桥梁设施分别填写,一设施一表,一式三份,作为该设施建成移交接管的基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规模及附属设施情况可附纸说明。

  城市道路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单位告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设施名称

                         £市管£区管

养护管理单位


地 址


联系方式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备注


年 月 日

(签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接管协议书

编号: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制)

设施基本情况

设施名称


位置、范围及设施量


结构形式描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勘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相关文件

质量备案文件 □ 齐全 □ 不全 □ 无

竣工资料 □ 齐全 □ 不全 □ 无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修书 □ 齐全 □ 不全 □ 无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有 □ 无

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人员签字

移交人员:

移交负责人: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人员签字

接管人员:

接管负责人:

接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一份。后附移交接管范围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