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卫人口〔2022〕58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前提下,按照我市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二、请各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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