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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 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17 09:47

津政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11日至202512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102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