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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06 10: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32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