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指标项:5、25、27、37、44
5指标:雇佣、就业、解雇方面的法定禁止歧视
政策解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5,27 指标:集体解雇的第三方通知要求和集体解雇不需要第三方批准
政策解释:《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或终止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注销或更改。
37指标:有为失业者和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
政策解释:《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关于失业登记(五)区人社部门指导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44指标:空缺职业的填补比例
政策解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②《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事、发展改革、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供需调查统计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力资源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二)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五)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六)其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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