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
1. 涵义及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社会保障部21号令)--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第一款、《劳动法》第49号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5经济发展水平;6就业状况;5地区差别。
我市最低工资从1995年开始调整,当年每月210元,1996年270、1997年290、1999年350、2001年412、2002年450、2003年480、2004年530、2005年590,2006年4月670、2007年4月740元,2008年全市最低工资统一为820元,2009年因金融危机的影响,没有调整。2010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2021年为2180元。----北京、上海不包括养老金。
2.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中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最低工资的支付形式
最低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当前,部分用人单位以“包食宿”等条件招用劳动者,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4.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项目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计件(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① 加班加点工资;
② 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③ 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烤火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保健食品费、误餐补助费;住房补贴、探亲路费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平等、无歧视和结社自由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 强迫劳动和劳动最低年龄
1.强迫劳动的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四、带薪年休假和病假
1994年《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第514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公布并施行。
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公布并施行。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标 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资待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另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工时折算
《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8]3号)
职工全年工作天数为250天,工作时间共计2000小时。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小时。
具体计算方法为:365天-104天-11天=250天
年工作时间为: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月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20.83天/月
月工作小时:2000小时÷12个月=166.6小时/月
※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不按此进行折算。
3.计薪天数
《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职工全年计薪天数为261天,计薪小时数共计2088小时。
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月平均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具体计算方法为:365天-104天=261天
261天×8小时/天=2088小时
261天÷12个月=21.75天/月
2088小时÷12个月=174小时/月
4.非全日制工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世界各国推广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70条规定:无试用期。71条规定,任何一方随时可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经济补偿。7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大多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关于特殊工时制度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4号).
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实行条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 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实行综合工时的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
B、不定时工作制及实行条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且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时的劳动者无加班费。
6.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①《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②条规定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四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五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单位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8.夜班及夜班津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夜班津贴日标准为7919元/21.75天*10%=36.4元
六、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解除
(1)情形
a.协商解除。
b.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c.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
d.劳动者随时解除。单位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
e.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出现试用不合格、违法犯罪、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f.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g.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程序:
第一种:即时解除;
第二种:提前30天解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第三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注意事项
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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