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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明白纸
来源:河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3

一、参加公开招标的行政要求

1.各种采购方式的时间

公开招标:20天

邀请招标:20天

竞争性磋商:10天

单一来源:5个工作日(第一种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

询价:3个工作日

框架协议:一阶段:20天;二阶段:采购人自定

协议供货:2个工作日

网上商城:随时

2.意向公开

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公开时限及内容要求 :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开依据 :我市进一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出阶段性提高工程项目预留比例、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和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总体要求等。

3.保证金

收取范围: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鼓励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超出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保证金。

缴纳方式:在采购文件中对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收取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履约保证金用于促使中标、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标实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般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采购人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占压或变相占压供应商合同尾款。

(1)收取和退还时间要求

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收取,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一般需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缴纳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付款要求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

三、供应商维权途径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复议诉讼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或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后,在法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