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居中裁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法律授权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准司法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机构设置不同:商事仲裁由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由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
受案范围不同:天津仲裁委员会对经济、技术、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海商等方面的纠纷进行仲裁;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管辖方式不同:商事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者对劳动争议均有管辖权。
审理方式不同:商事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可协议进行公开,但设国家秘密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时效期间不同:商事仲裁的仲裁时效依法律规定,法律未做出规定的依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间为一年。
裁决效力不同: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种,均可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何选择仲裁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订立合同时可采用仲裁协议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七)审理仲裁案件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的次日起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不包括公告、鉴定、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回避或更换仲裁员、庭外和解及中止仲裁的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5日内作出裁决。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由仲裁庭书面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什么是"一裁终局制"
一裁终局制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仲裁申请书组成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十)申请仲裁准备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协议;
3.证据材料;
4.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其中: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台湾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见证;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者护照等;
被申请人为法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到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取得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注册的法人的,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具体程序详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6.受托人身份证明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托人为执业律师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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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仲裁流程

(十二)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十三)裁决书与调解书的关系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或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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