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中“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3〕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救急难”事项除外。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2〕2号)第七条:“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 第一 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2.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3.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 5、《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民规〔2020〕2号) 第一 条:基本原则“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 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 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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