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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明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31 16:2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62号


申请人:李俊明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政府信息答复职责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要求本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东孙台29号涉及的‘河东区大直沽东孙台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查询的为准)的:1、该房屋的危房鉴定报告;2、该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3、该房屋的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调查具体情况”,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155《告知书》,并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22年6月21日被签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机关经向申请人询问核实,申请人已收到上述《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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