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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15:0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8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19《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恢复对本案审理,中止及恢复审理情况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19《告知书》违法,要求本机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19《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东政征2019(15号)征收决定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该政府信息系要求其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0月31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方面,申请人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其所申请的征收决定所涉分户补偿情况,经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尚未制作完成相关信息,其作出被复议《告知书》认为该信息需进行加工、分析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被复议答复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撤销2023-2《撤销告知书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自行撤销被复议《告知书》并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19《告知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