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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等人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18 14:4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86号


申请人:范某甲

申请人:范某乙

申请人:范某丙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0《不予重复答复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恢复对本案审理,中止及恢复审理情况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0《不予重复答复告知书》违法,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信息公开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0《不予重复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正当,要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过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1-213《告知书》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于2022年9月6日作出本案被复议《不予重复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事实认定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其所申请的信息内容已在2021年10月27日提出,且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过答复,申请人本次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重复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6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0《不予重复答复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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