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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02 10:3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9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7《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恢复对本案审理,中止及恢复审理情况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7《告知书》违法,要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明确其所需信息内容为“……”,经本机关与申请人核实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定该信息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处理,经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决定不予提供,并通过网络方式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事实认定方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确认为房屋维修资金每次使用情况明细,被申请人经查认定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保存的现有信息,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并通过网络方式回复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07《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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