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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14:5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3-002),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3-002)违法,要求本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东政征2019(15号)征收决定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19),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撤销告知书决定》(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撤销2023-2),决定撤销上述答复,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延2023-002)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检索、函询查找后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遂于2023年3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本案被复议《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撤销告知书决定》自行撤销原答复,经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后,于2023年3月1日作出被复议《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方面,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相关单位进行检索、函询查找,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据此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3-002)。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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