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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10:5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100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2-003-2),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恢复对本案审理,中止及恢复审理情况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2-003-2)违法,要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违法并撤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予以公开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154号),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撤销告知书决定》(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撤销2022-2)决定撤销上述答复,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补正申请内容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2-003-1),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补正》。

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检索后认定,依据2008年12月20日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招标投标及备案工作均由原市国土房管局和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服务机构负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天津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处仅保存有2017年度、2018年度全市物业管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化考评结果明细表,其他年度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分别进行告知,并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本案被复议《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事实认定方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查及检索,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答复,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对于检索到的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对于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自行撤销原答复,2022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信息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重2022-003-2)。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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