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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10:3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10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34),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恢复对本案审理,中止及恢复审理情况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34)违法,申请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被申请人经检索后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遂于2022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事实认定方面,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认定该信息不存在,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已履行检索义务,被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被复议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2-234《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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