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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未履职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14:3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裕阳大厦公示公共收益有关问题的回复》并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裕阳大厦公示公共收益有关问题的回复》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要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裕阳大厦公示公共收益有关问题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明细。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经向某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核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及相关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并无不当,要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申请被申请人“要求天津市河东区裕阳大厦小区物业公司公示自该物业公司开始管理小区至今全部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物业公司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职申请后,经对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美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裕阳大厦的公共收益由业委会负责,后,裕阳大厦业委会于2021年10月解散,美福园社区居委会委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裕阳大厦共有部分共用收益,但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收到任何裕阳大厦共有部分公共收益。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关于裕阳大厦公示公共收益有关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向社区居委会了解,利用裕阳大厦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收取相关费用的为裕阳大厦业主委员会。建议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了解相关情况”,于2022年12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申请人向其提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后,已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将调查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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