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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22 15:5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中棠,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8月8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违法,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2月2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2022年8月8日提出的举报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要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办理举报事项超出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事项为某公司销售的“响红酒桶”为日本核辐射地区的酒,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经现场调查,于2022年8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截至本案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件尚未办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决定立案调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两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案件现尚未办结,被申请人尚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