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更好的访问效果,建议您将IE升级至IE9及以上版本! x
您的位置:
丁某某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违法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2〕95号


申请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焕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违法,因未履行法定监察职责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60000元,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出现需要中止的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中止案件审理,2023年1月13日恢复案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违法,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因未履行法定监察处罚职责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60000元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津河东]劳监改字[2018]第05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津河东]劳监改字[2018]第05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所申请的[津河东]劳监改字[2018]第05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河东]劳监改字[2018]第053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可以公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因从2018年起未履行案涉《整改指令书》的法定监察处罚职责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60000元赔偿责任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人社2022-2《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