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4〕56号
申请人:费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佳雯,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琦,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4-00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于2024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4-00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违法,要求本机关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2.购买*****房屋套数、房号明细表。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4-00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信息公开申请表;2.《情况说明》及《购买*****房屋套数、房号明细表》(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3.情况说明(办公室);4.信息公开回复审批单;5.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关于您申请的其他内容,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经本机关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事实认定方面,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进行函询,该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回复:**********。该中心提供《购买******》一份。被申请人经查询其机关档案,未查询到相关档案材料。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购买***房屋套数、房号”的信息予以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购买***房屋决策、决议、资金来源”的信息告知不存在,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24年2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
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24-00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将“2024年1月15日收到…”错误记载为“2023年1月15日收到…”,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
适用依据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