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4〕13号
申请人:蘧某某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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