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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要求撤销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津东政复决字〔2025〕215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06 17: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5〕215号


申请人:尚晶,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建新东里15号楼4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房乾坤,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踞,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彭承荣,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于2025年4月2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河东区审计局2024年度办公设备采购明细”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要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网站截图;2.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河东区审计局办公设备采购明细2024年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就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1日作出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