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东政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雷灿鸿,男,汉族,2006年6月23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歧塘村委会下塘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中、短信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该申请,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错误,无相关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缺乏合法性,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遗漏履职申请的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中、短信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举报信息截图;2.购物信息及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不予立案审批表;2.案件来源登记表及12315工单;3.调查材料(执法人员截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整改记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和销售记录);4.短信截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事项,认为通过网络方式在天马乐购超市(红星路店)购买的1.“口口丫鸡鸭脖子”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2.“心相印杀菌消毒湿巾”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事项后于2024年11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2月9日经审批后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后,于2024年11月22日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认为当事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且商品销售数量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于2024年12月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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