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需本人手写签字);
2、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被行政复议行为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文书送达
六、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七、收费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八、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有效授权委托手续)至河东区行政复议接待中心现场提交;
2、邮寄申请:请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1层 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中心;
3、网上申请:请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dqsfjxzfyk02@tj.gov.cn。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4223096
电子邮箱:hdqsfjxzfyk02@tj.gov.cn(本邮箱仅限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文书送达使用,其他材料将不予处理)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1层 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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