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区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统计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本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拟订本区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本区人口、经济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各行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统计标准和各项统计制度。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七)落实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基本标准,建立并管理本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八)组织开展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区统计执法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九)负责本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本区统计教育和统计培训工作。
(十)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