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答复
第116号
宋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监测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区目前运行的区属医疗机构共计16家,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院以及口腔医院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2020年疫情以来,区属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合理激励、有效保留医务人员,区卫健委及区人社局对于薪酬待遇方面高度重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区卫健委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完成《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情况统计表》《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工资政策落实情况汇总表》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区人社局、市卫健委等部门供其作为参考。
2.审批基本工资标准。区人社局根据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规定,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严格把关,确保薪酬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3.审核绩效工资总量。一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区人社局每年对区卫健委及其下属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审核。二是按照《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人〔2020〕238号)、《市卫健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卫人〔2020〕374号)要求,区人社局会同区卫健委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统计核算。
4.审核疫情防控补助补贴。根据《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确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津卫财审〔2020〕234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卫财审〔2020〕303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津卫人〔2020〕290号)要求,区人社局对卫健委申报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统计表中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落实薪酬待遇政策。按照《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4号)精神,区基层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政策标准。可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对比公务员及教师薪酬待遇,统一做出调整。
6.执行绩效备案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按照市区有关部门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按照区人社局要求,在核定标准内,每年进行备案,并填写《2022年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备案表》《2022年事业单位工资备案明细表》《2022年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年内按照备案情况进行绩效工资发放。
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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