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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关于针对特定机构和场所开展空气净化消毒措施相关建议
政协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六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答复 第32号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9-09 14:52

毕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特定机构和场所开展空气净化消毒措施相关建议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类发展史伴随着传染病,特别是新冠疫情,对世界范围造成了严重影响。传染病中以呼吸道传播最为迅速,波及面最广。特定机构和场所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好日常消毒工作,最大程度的切断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途径。

空气消毒净化是阻断病原微生物空气传播的有效手段,在特定机构和场所开展空气消毒净化工作有利于场所人群的呼吸安全,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空气净化是指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空气净化的方法有7种,分别为:1.通风;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3.空气洁净技术;4.紫外线消毒;5.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6.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7.化学消毒法。其中的紫外线消毒及化学消毒法均应在无人状态下实施。

目前我区所有医疗机构均配备有紫外线消毒设备,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每次照射时间30分钟以上,对医疗机构内部空气进行消毒;区疾控中心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已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对空气进行通风换气;部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已采用空气消毒净化设备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消毒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进行通风换气,每天自然通风至少两次,每次30分钟以上,同时做好环境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工作。

 下一步区卫生健康委也将逐步推进医疗机构空气消毒器的配备及使用,进一步完善空气消毒措施方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感谢您对河东区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持!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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