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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公开科 发布时间:2019-01-28 08:00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预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2013年正式颁布,经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四次修订,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不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我区组织开展了《预案》第五次修订工作。新《预案》共包括总则、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监督管理和负责七章,经区政府同意,于2019年1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修订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预案》。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预警工作内容

(一)预警发布: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发布预警消息。

(二)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及时发布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通知,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三)启动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全区按照《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四)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四、《预案》修订主要变化

(一)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

1、新修订的《预案》预警分级由原来的蓝、黄、橙、红四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将原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调整

在公众健康防护方面。在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分别列出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公众健康防护的提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