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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2019年为残疾人办十件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公开科 发布时间:2019-03-11 08:00


一、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依据《关于建立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残联〔2018〕50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年每人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注: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用水、电、燃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燃气2.4元/立方米)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

(三)补贴发放

每年9月—11月,由街道残联受理、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水电气补贴。11月后收到的办理申请将于转年1月底前补充发放,过期未申请不予补发。

(四)申请方式

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水、电、燃气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水电气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三种申请方式,次年审核续发”的办理流程,即申请人通过现场、手机APP、网站三种途径向所在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残疾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原件及本人在工商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

二、对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健全子女(学生)进行就学帮扶。

依据《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津残联〔2013〕178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发放教育扶残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帮扶对象

1、具有河东区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并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

对在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含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普通及特殊幼儿园)中就读的10周岁以内(包括10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扶残助学金。

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4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99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2、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

(1)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a.在小学阶段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1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92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六年。

b.在初中阶段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6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38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2)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a.在小学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6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0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六年。

b.在初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75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57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3)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每人每学年发放13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06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4)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每人每学年发放15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3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年限为三年。

3、高等教育阶段。

(1)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或特教高等院校单考单招入学,在我国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a.在校就读的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5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430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大学专科为两年或三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大学本科为四年或五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

b.在校就读的研究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发放344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硕士研究生为两年或三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博士研究生为三年或四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

(2)对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式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电大、函授等继续教育)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并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扶残助学金。

a.取得大学专、本科学历证书的一次性发放344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一次性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

b.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的一次性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一次性发放6870元扶残助学金。

(三)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包括我市学生到外地上学已迁出户口,不包括外地学生到我市上学期间院校集体户口)。

2、残疾学生本人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在我国国办(公办)、民办地方院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4、享受天津市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必须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

5、申请领取一次性扶残助学金的残疾人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与残疾的父亲或残疾的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同在一个户口簿上;如果不在一个户口薄上,可到残疾的父亲或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出具残疾的父亲或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与健全子女(学生)是同一个家庭的情况说明。

2、申请人(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监护人需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在我国国办(公办)、民办地方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4、与申请人(学生)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

(五)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领取扶残助学金的学生需由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新学年入学(秋季开学)后向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高等教育学生填报《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非高等教育学生填报《天津市残疾人高中阶段及以下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提供以下证件:

(1)提供学生户口本、身份证、《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或《天津市残疾人高中阶段及以下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两个学期考试成绩单(仅限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及以下只需提供第二个学期考试成绩单,首次申请的新生出具院校录取通知书等)。

(2)残疾学生和健全子女(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提供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低保、低收入的学生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及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的凭证。

(4)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式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电大、函授等继续教育)的残疾人,提供毕业证书。

(六)补贴发放

扶残助学金申请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12月31前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将扶残助学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资助对象的账户中,杜绝发放现金。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每年只发放一次,过期不再补发。

三、为具有本区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依据《关于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的通知》(津残联〔2017〕60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

补贴对象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每年6月和11月按照每人30元/月标准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通讯补贴。11月后收到的办理申请将于转年1月底前补充发放。

(三)申请时间和方式

1、一次性申请。

补贴对象通过申请审批合格后,如无残疾人证迁出核发区等情况,无需再次提出申请;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条件的可连续享受补贴。

上半年申请时间:4月至5月

下半年申请时间:9月至11月

年度内新领取视力、听力、言语三类残疾人证的补贴对象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按月计发补贴。

2、三种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和本人在工商银行开具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残疾人需要家属等代办人为其申请,还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2)手机/电脑申请。申请人通过手机打开微信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天津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信息平台”,打开右下角“社会保障”中的“通讯补贴”申请界面/电脑申请人通过电脑登录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站,在首页点击“通讯补贴申请”进入系统申请界面。在申请界面通过残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残疾人证号注册,录入残疾人通讯补贴申请信息,拍摄上传2张照片:a.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第1页(持证人像页)和存折或借记卡照片;b.申请人手持存折或借记卡照片。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残疾人本人在工商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

四、加大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力度,落实免费服药补贴政策。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2号),河东区残联于2017年10月27日印发了《河东区残联关于调整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标准的通知》(东残联字〔2017〕13号),为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发放药费补贴。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监护人持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低保证原件、复印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申领并填写《贫困、无业精神病患者药费补贴申请表》。

第二步审核: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区残联审批。

第三步发放:

1.河东区富民医院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定点医院。富民医院以街道为单位,对申请服药救助对象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需要按季度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每季度富民医院与街道结算药费。

2.街道残联每个季度汇总本街道享受服药补贴的残疾人名册和补贴额度,填报《贫困、无业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报表》并上报区残联。

3.区残联将药费拨付各街道残联,由各街道残联与医院进行药费结算。

五、对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的重度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家庭以及一户多残家庭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保障困难残疾人安全过冬。

依据《关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给予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津残联〔2016〕16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冬季取暖补贴:

1、有重度残疾人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

2、有精神、智力三级以上残疾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3、一户多残家庭。

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其中一项补贴条件申请,不可重复申请。

(二) 补贴标准

每年对补贴家庭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00元/户。

(三)申请材料

1、按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

(4)户主或残疾人本人办理领取补贴银行存折(卡)所需《居民身份证》原件。

2、按照一户多残家庭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户籍内两名及以上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

(3)户主或残疾人本人办理领取补贴银行存折(卡)所需《居民身份证》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一般指结婚证或街道开具的相关说明。

(四)办理流程

自愿申请。9月1日-10月31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规定申请材料,到街道残联填写《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取暖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当年冬季取暖补贴。

符合条件困难残疾人家庭需每年到街道残联办理申请手续,系统重新认定后发放当年补贴。劳服中心将筛选出符合条件残疾人明细导入取暖补贴系统。《申请审批表》通过系统打印,无需手填。

(五)补贴发放

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冬季取暖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通过指定金融机构转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中,由补贴对象到金融机构自行领取。11月后收到的办理申请将于转年1月底前补充发放,过期未申请不予补发。

六、大力实施普惠保险政策,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

依据《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3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河东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包括低收入和特困供养

(二)补贴标准

1、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

2、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参保补贴申请

残疾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补贴申请:

1、自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街道残联提出当年个人缴费补贴申请。

2、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填写《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四)参保登记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本人不需缴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于征缴期(上月26日至当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商业银行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部或50%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因户口迁出本市、被录用为公务员、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时,将其个人实际缴纳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政府补贴部分不予清算。

七、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功能。

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部署,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具体受助范围及办理流程如下:

受助范围:

具有河东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受助人残疾情况须符合所申请相应辅助器具的配发条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筛查:由各社区居委会及街道残联筛查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

第三步适配及发放: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根据市残联或区残联安排,进行统一适配及发放。

八、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

依据《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补贴办法》(津残联〔2015〕85号),河东区残联免费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二)申请流程

残疾人参加由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申请、审批,的工作程序为:

1、培训申请。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出参加培训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在职残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现从事岗位和单位同意参加培训的证明以及现有职业等级证书。

九、为有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且具有行车证明的肢体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

依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条件:

具有河东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购买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申请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在公安系统登记上牌(天铁街道除外)。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天铁街除外)、指定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到户籍地所属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步受理:街道残联接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区残联审批。

第三步审批:区残联审批通过后,录入中国残联燃油补贴系统。

第四步发放:区残联审批通过后于次年9月份将燃油补贴款项拨付至各街道残联,由各街道残联分别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加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照料服务,满足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

依据《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号),河东区残联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残联审核确定,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有关政策,不再在残疾人托养服务范围内。

(二)服务类别

1、居家托养服务

(1)服务对象

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

(2)服务内容和形式

居家托养服务一般由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对居住分散、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便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可以由街道、社区组织指派专人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个人上门服务工作人员不包括与服务对象生活在一起的亲属。

(3)补贴标准

向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200元的居家托养补贴。

2、日间照料托养

(1)服务对象

在家庭中日间无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2)服务内容和形式

由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生活餐饮、康复训练、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工(农)疗、心理辅导、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3、寄宿托养

(1)服务对象

无自理能力且监护人(抚养人)无力照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2)服务内容和形式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和全天候的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特困救助金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表》;

2、居委会、街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逐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知,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由区残联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