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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公开科 发布时间:2019-12-10 08:00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2019年12月河东区完成《预案》修订工作。新《预案》共包括总则、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报告要求和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今年11月起,河东区组织开展对《预案》新一轮修订工作,先后征求了8个成员单位、12个街道办事处的意见,12月完成《预案》的修订。新修订《预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河东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对降低污染峰值、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既符合国家环境治理保护大局,也回应了群众的呼声和期盼,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就是经预测会商,近期空气质量在一定时段内将会达到重度污染程度时采取的削减工业企业、建筑工程、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非常规应急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应急管控措施,降低污染峰值,进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预案》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个级别。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并持续2天时启动黄色预警;当预测持续3天重度污染时启动橙色预警;当预测持续4天及以上时,或是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红色预警。

四、新修订的《预案》变化内容

(一)调整了部分污染物的应急减排比例。新修订的《预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要求更加严格,即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将减排比例分别由15%和20%调整为20%和30%以上。

(二)增加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企业职责”内容,即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执行措施。预警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三)调整了工业企业的管控措施。对工业企业实施了差异化管控措施,并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预案》明确要求,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相应减排措施,并取消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的措施,有效避免了应急响应“一刀切”问题。

(四)突出了对高排放车辆的源头管控。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新修订的《预案》将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面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一步明确了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的限行措施,要求更为精准。

五、应急保障工作内容

(一)提醒市民应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应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尤其在红色预警期间,学校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措施应对,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同时,《预案》还规定了部分强制性措施,比如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红色预警期间,所有机动车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应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

(二)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渣土存放点要停止生产、运行,科学调整洒水频次,增加吸扫作业次数。建筑工程要停止土石方作业,红色预警期间,要停止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的生产活动,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扬尘等“六个百分百”管控要求。

(三)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预警期间应停止上路行驶。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本市和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

(四)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及大气污染排放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限制,从而降低大气污染峰值,不产生大气污染排放的企业及生产工序可以继续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前做好生产计划的调整,尽量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企业生产的影响。

(五)积极保障冬季供暖、电力、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涉及民计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转,相关企业在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环保管理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预警期间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豁免。同时,对涉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国际竞争性的重要产业以及重大民生、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的工程,在预警期间可不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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